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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流域大学联盟概况
2018年08月30日 17:26  点击:[]


   汉江流域大学联盟,英文名称:Universities Union in Han River Basin (缩写:UUHRB),成立于2015年11月8日,由安康学院、湖北工程学院、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文理学院、湖北医药学院、荆楚理工学院、南阳理工学院、南阳师范学院、商洛学院、陕西理工学院、汉江师范学院等11所汉江流域高校共同发起组建。
   汉江流域大学联盟以服务汉江流域发展为己任,引导各加盟高校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融入和服务区域发展,积极深化校地企合作,拓展学研产合作途径,助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联盟将引导各加盟高校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目标的实践中,协同政府和行业企业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服务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着力服务低碳、环保、循环经济发展,着力服务产业结构优化,为汉江流域跨越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汉江流域大学联盟坚持自愿、平等、合作、发展的原则, 共同遵守《汉江流域大学联盟章程》,联盟成员将依托汉江流域大学联盟这一平台,联合培养学生,促进在校学生在联盟单位之间的跨校交流与培养,实行校际学生交流;联盟内各校教师互聘,可跨校授课,各校学生可相互交流听课,学分互认;联盟内的高校图书文献、实验设备等领域资源共享;联盟内高校在考取研究生、国家层面的教学竞赛及教改研究中,加强合作资源共享;联盟内高校相互开放校园;联盟内高校管理和党建工作等领域的相互交流合作,有助于促进联盟高校办学水平不断提升,推动联盟高校快速、健康发展,增强汉江流域高等教育整体实力,增强联盟高校融入和服务地方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汉江流域大学联盟章程


(2015年11月8日联盟理事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汉江流域内(陕、豫、鄂三省)高等学校,为促进相互间合作与发展,特成立“汉江流域大学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联盟名称:汉江流域大学联盟;英文名称:Universities Union in Han River Basin (缩写:UUHRB)。
   第二条  联盟发起单位。安康学院、湖北工程学院、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文理学院、湖北医药学院、荆楚理工学院、南阳理工学院、南阳师范学院、商洛学院、陕西理工学院、汉江师范学院(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院)(按学校名称汉语拼音字母先后为序)。
   第三条  联盟的性质。联盟是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共赢、协同发展、整体提升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的大学联合体。
   第四条  联盟的宗旨。联盟坚持自愿、平等、合作、发展的原则,致力加强校际交流、沟通与合作,促进各联盟成员单位不断提升教育质量、办学水平与社会声誉,提高大学联盟服务汉江生态经济带开放开发的能力,增强区域内高校在全国高教系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五条  联盟依据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联盟成员为汉江流域高等学校。
   第七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为联盟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由成员单位校长或书记组成,理事长由成员单位校长或书记轮值担任,任期一年。副理事长由非理事长成员单位校长或书记担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理事长可以根据情况召集临时会议。
   第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订联盟章程及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2、审定联盟工作计划;
   3、审批接收联盟新成员;
   4、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5、研究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联盟设立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副校级领导任委员,执委会主任委员由理事长所在学校推选1名副校级领导担任。
执委会接受联盟理事会的领导,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条  联盟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由执委会领导。秘书处由成员单位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秘书处具体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联盟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联盟财务工作,联盟的文字和档案工作等。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由联盟执委会主任委员指派。
   秘书处下设若干工作协作组,负责落实理事会的计划与设想,具体组织实施合作办学工作。各协作组由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合作领域
   第十一条
 学校管理与制度建设。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和办学理念,指导成员单位和联盟的发展。促进成员单位创新管理制度,相互交流和借鉴管理经验。联合开展党建工作理论研究,提升联盟成员单位党建宣传、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干部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水平。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商定本科生联合培养计划,畅通学生跨校交流学习渠道,推行跨校选修课程和学分互认。共建共享实践教学基地、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和创新人才培养试验区,协同开展教研教改、教材建设、生产实习、毕业设计、社会实践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加强沟通协作,促进成员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协同发展。加强校园文化活动交流,建立联盟内部学工系统及学生组织间的常态联系机制。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在学科方向凝练、学科队伍建设、学科平台搭建、学科条件改善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相互借鉴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力求错位发展、凸显特色,促进成员单位学科竞争力共同提升。以各成员单位优势学科为支撑,共建研究中心和研究基地,推动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促进优势互补和优势相长,实现学科整体实力持续增强。
   第十四条  科学研究。组织开展校际科研合作,提升科研整体水平。成员单位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优势科研平台在联盟内部实现开放。依托成员单位优势科研领域,联合申报和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或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鼓励和支持成员单位的教师开展技术创新联合攻关和学术交流,联合举办高端学术论坛及讲座,提升成员单位的学术氛围与学术水平。
   第十五条  队伍建设。在保持人事关系不变和知识产权归属为原单位的前提下,推进成员单位间教师互聘制度建设,促进跨校授课、跨校指导学生等,实现优质师资共享。联合开展教师招聘与培训,共聘高水平科研人员或团队,推进师资队伍共建共享。推动联盟单位间管理干部交流,互派优秀管理干部挂职锻炼,提高干部队伍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  社会服务。联合建立多学科组成的高端智库和开放式研究机构,积极参与汉江流域经济社会建设发展,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服务。聚焦国家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战略,围绕汉江流域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联合开展核心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深化产学研合作,增强联盟融入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十七条  资源共享与共建。推动成员单位间的图书文献、实验设备、国家和省级本科教学质量工程、信息资源等共建工作,实现优秀教学团队、优质课程、优秀自编教材、优秀实践教学基地、优秀教学成果等资源互享。在高层次学科竞赛、毕业生报考研究生方面加强合作。相互开放校园,推进成员单位间文化、艺术、体育等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联盟和成员单位与国际知名大学建立合作交流平台,拓展国际学术合作与竞争。联合聘请高层次外籍专家,提高引智效益,共享合作项目资源。协同推进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加强留学生培养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整合成员单位力量,积极参与汉语国际推广。
   第十九条  联盟的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领域。联盟每年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2-3个切实可行的合作项目,系统组织实施,并在次年联席会议上报告合作项目实施情况及各成员单位参与情况。

   第四章  合作方式
   第二十条
 联盟鼓励成员单位之间开展多种方式的合作。
   1、共同培养人才;
   2、共同承担重大科技课题、项目;
   3、共建研发机构,共同开展科技成果开发、转让等;
   4、共同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5、其他形式和内容的合作。
   第二十一条  在遵从联盟宗旨的情况下,成员单位有权与本联盟外其他学校签署双边或多边协议。在不损害该成员单位自身核心利益的情况下,相关协议产生的效益可在本联盟成员单位间分享。
   第二十二条  联盟成员单位在获得理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本联盟名义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或申请政府和社会支持。

   第五章  成员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单位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监督和质询联盟工作,对联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与联盟各项重大事务和日常活动;
   3、参与由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提供有关资料;
   4、利用联盟相关平台获取信息或开展相关业务;
   5、其他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联盟成员单位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联盟章程,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2、配合联盟统一安排,及时完成联盟委托事项;
   3、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决议决定,推动联盟工作有序开展;
   4、联盟轮值理事长单位承担当年联盟日常活动经费;
   5、其他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  加入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  
汉江流域各高校均可自愿申请成为联盟成员单位,但须承认联盟章程,愿意履行成员单位义务,并经联盟成员单位一致同意后方可入盟。
   第二十六条  成员单位可遵照相关程序自愿申请退出联盟。成员单位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不履行成员单位义务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劝其退出联盟。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
 成员单位有权对联盟章程提出修改意见,提交秘书处备案,经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执委会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报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联盟理事会2015年11月8日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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